修订生命表应该听取保险行业的各种声音,因为保险和医疗一样,属于信息极不对称的专业领域,投保者并不懂得保险品种中各要件的实指含义、概率和收益,对保险合同绝大部分处于“含糊”状态。
★见习记者 刘永刚/北京报道
寿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费率制定时,最重要的一个参照条件就是“生命表”。生命表又称为死亡表或寿命表,全称是“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用于描述某人口群体死亡规律的概率分布。生命表的准确性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保险精算,也将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并对寿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日前,《中国经济周刊》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新寿险生命表数据的集中制订工作已告一段落,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正式投入使用。
重修生命表
据保监会精算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新的寿险生命表与以前相比,死亡率有所降低,也就是说我国居民的寿命整体延长了。据了解,此次生命表改动,是在对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友邦保险公司等6家寿险公司十几年来的保单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更加真实地反应了市场情况,也更科学。
“中国现有的经验生命表,的确在有些内容上已经不合时宜。”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原生命表的数据取自十几年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1990年至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单数据编制而成,尽管当时该公司的市场份额非常大,但是当时数据不多,很多地方还借用了人口统计资料,所以这个生命表仍然不能反映行业的平均水平。而且,从1994年开始,不论是保险种类、投保人数,还是保险公司数量,中国的保险市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保人群的寿命、疾病发生概率等诸多方面也有变化。所以,旧生命表中的死亡率数字已不能反映目前的死亡率水平,与各寿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也存在着较大的偏差。
据王绪瑾介绍,早在2000年举行的保险工作会议上,修改经验生命表就成为当时确定的未来重点工作之一。但由于生命表的修订会直接牵扯到寿险产品价格的涨跌问题,牵扯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而且生命表“到底应该由谁来修订”、“根据什么数据来修订”,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因此修订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很难进入实施阶段。
在英国,寿险经验生命表的编制主要由保险行业协会来完成。而在美国,作为寿险产品定价的基础,生命表完全由保险公司各自订制,效果也由市场去检验,不过美国监管机构对编制的审核和监管十分严格。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精算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编制中国自己的社会生命表,并于1993年获得批准,这是一种由监管机构制定生命表的模式。随后,1995年公布实施的《保险法》第106条,进一步确立了主要险种条款费率由监管部门制订、其他险种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拟订报备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因为“利差损”问题而陷入困境,一些公司不得不在赔付能力问题上,通过人寿命计算方法的不同,把账面做盈利。这也使生命表对保险公司而言变得空前重要。因此,各保险公司纷纷提出应该将制订权交给保险公司,并举出美国的“先进经验”作为论据。及至保监会成立后,2000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了松口,增加了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但从本次经验生命表修订小组的人员构成来看,项目组主要由保监会精算处、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以及各公司的精算负责人组成。
但有观察者指出,这样一种混合式结构很容易导致典型的“政企合谋”。在该工作小组中,并没有能代表大多数投保人利益的成员。众所周知,保险和医疗一样,属于信息极不对称的专业领域,投保者并不懂得保险品种中各要件的实指含义、概率和收益,对保险合同绝大部分处于“模糊”状态。
“死差损”隐现
“生命表的死亡率肯定是会往下调的。”这是业内人士一个比较普遍的预计。而未来生命表的改变,对于那些基于高死亡率生命表基础上定价的寿险产品,命运充满了变数。
“保障型产品占的比例越高,生命表的改动和费率影响就较大。对储蓄险种,几乎没有很大影响,而介于保障和储蓄之间的终生寿险,影响也是持中等水平。”正如某保险公司人士所言:“由于寿命的增长,年金的价格也会相应增加。所以在做人寿保险时,就会出来更加便宜的产品;而做年金产品时,则会出来更加贵的产品。”然而,死差损的潜在风险,更多地会体现在保险公司的年金团险业务上。在死差损隐现的风险中,似乎又透出当初利差损的影子。
和产险公司主要收益来源“费差益”不同,寿险公司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利差益”和“死差益”,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利率和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而利差损是由于初期的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传统型的固定利率产品,随着央行短时间内的数次降息,原先出售的固定利率高达8%、6.5%、5%,并以复利计的保险产品仍需按照原有的高利率履行给付,致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巨额的利差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