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
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
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等
上榜理由:直接调整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的行政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禁止导游收取回扣,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旅游业对回扣立法的空白,放纵了个别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行业惯例,其危害不言而喻。
行业六:电信行业
2004年4月,美国电信业巨头朗讯科技公司宣布将解除其中国区四名高层主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2004年8月,中国网通重庆市分公司北碚分公司在进驻小区时付给开发商4万元,并签订了排挤竞争对手、与开发商分享业务收入的合作协议,以达到独立入驻的目的。工商部门对其罚款10万元。
电信竞争中商业贿赂的出现,是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这从根本上影响了电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阻碍了技术进步、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
可能行贿主体: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
可能受贿主体:开发商、电信业务使用单位
贿赂形式: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等
上榜理由:电信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中,商业贿赂尤为突出,形式呈现多样化,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商业贿赂在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有蔓延之势,若不加以遏制,对我国电信产业将是一场灾难。
行业七:银行业
2005年3月16日,59岁的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去建行董事长职务。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一家美国公司违反了美国法律FCPA向他行贿,这笔以咨询费形式支付的贿赂金额高达100万美元。
“张恩照事件”实际已经为银行界部分金融腐败官员的道路提供一个注脚。近年来的银行业高官纷纷落马,也反映出商业贿赂的触角早已延伸到了金融领域,并越演越烈。
可能行贿主体:公司、企业及其职员
可能受贿主体:行长及银行内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贷款发放及设备引进中的回扣、赠送现金、股票等
上榜理由:多年以来,在审核报批贷款、引进设备时给予回扣、低价处理不良资产变相化公为私已经在银行界形成惯例,商业贿赂成为银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行业八:教育行业
“学校拿回扣的方法很多。”一个不愿透漏姓名的某高校学生告诉记者,“在学校吃早饭往往比外面贵很多,我们交的钱往往到商家那里可能只有十分之六七,然后商家又要给学校回扣,那商家的利润自然要从克扣学生饭碗里面的东西来赚。另外,我们的校服质量差,价格又高,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北京某区重点中学校长也向记者坦言,去年厂家每套校服返还10元给学校,共3万元,都作了学校经费。
从教材中提取回扣也是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江苏省镇江市原润州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尤某、副科长丁某利用职权前后私分了订购的幼儿教材回扣款10余万元被判刑。
可能行贿主体: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等
可能受贿主体:学校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折扣、手续费等
上榜理由:面对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涉及校园的贿赂案件也被频频曝光。
-专家观点 -
商业贿赂规定应该具体到行业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密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只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生、老师则没有囊括其中。如今刑法草案的修订将犯罪主体加以扩大,填补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方面的漏洞。
针对刑法就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他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在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范并没有具体到各个行业,无论哪个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全部适用刑法中的几条规定,这样难免会出现执行不利的情况。周教授说:“立法的倾向应是具体化而不是笼统化。商业贿赂涉及到的问题较多,情况非常复杂,如果用一部法律将其全部涵盖可能过于笼统。我认为从具体部门的具体法规入手,对各个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也许更加实用。当然这个范围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具体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国家公务人员中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另一部分为私营企业中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
他认为,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也可能成为受贿主体。例如教学工作者、医生等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能排除他们成为行贿主体的可能性。法律中只对他们受贿有相关的规定,却没有规定他们行贿该怎么办。虽然这类情形比较少见,但立法应该预见其发生的可能性并做出相应规定。
高额利润和侥幸心理
使得商业贿赂屡禁不止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行政法方面的商业贿赂问题,他认为,这次刑法修正草案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在很多方面体现在量的差异性上,刑法的规范对行政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研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在杨教授看来,商业贿赂成为如今许多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这与政府占有的资源具有有限性密切相关。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这在金融、建筑、电信等行业体现得较为突出。
他将商业贿赂出现的深层原因归结为两点,首先是高额的非法经济利益的诱惑;其次是侥幸心理的作祟,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缺陷,这势必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也意味着商业腐败被发现的机率较低。
从国内外的形势来看,商业的交往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体制。杨教授指出,政府职能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建章立制,遏制商业贿赂,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机制,另外,具体如何操作是很大的课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
最后,他强调,我国与西方的法律发展阶段不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利润的冲击、机制的不够健全、竞争规则的不尽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多年来我国已通过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加以规范,但遏制商业贿赂之路任重道远,相信通过今后的努力和摸索,商业贿赂将不再成为桎梏中国经济发展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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