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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研究
世界商业报道 ( 日期:2006-08-08 13:36)

    

摘 要:本文回顾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产生的原因,评价了我国应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不同观点,指出不同观点争论的核心是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论文着重从取得时效适用的范围和取得时效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一排除了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适用空间,从而得出我国民法中不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  时效     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1取得时效制度最早见诸古罗马法,自此成为私法上的重要制度,也成为学者们争论上千年的问题之一。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最初形成于古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其含义是指持续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2罗马法设立并丰富取得时效制度,有四方面的原因:1、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是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废置之物,以使物尽其用。2、到《十二铜表法》时,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如同学者指出的那样,“在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的制度里,当事人不经过规定的程序,只有交付和取得的事实,是不能移转所有权的……尽管事实上财产已属于他,但法律上他没有所有权,因而就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矛盾,为消除这种现象,在罗马法里,最早产生了取得时效的制度。”33、至共和国末叶,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此种证明即使原所有人能证明该物原属于自己也不能推翻。4、进入帝政后期,为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取得时效更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此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这四个阶段的发展及与其相伴随形成的强化取得时效存在理由的原因,与后世学者解释取得时效的存在基础完全一致。4

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最终发展结果是,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称“取得时效”,不动产视当事人是否同住一省分别为10年和20年,称“长期时效”,均以善意和有合法原因为必要。此外,还有“最长时效”,即除禁止流通物外,若占有人是善意且其前手非用暴力强占物件的,如取得遗失物等,可不须有正当原因,不论动产或不动产,经30 年即可取得所有权;若恶意又无正当原因的则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财产,如讼争物、国库财产等,最长时效期间为40年。需加以明确的是:1、取得时效中的善意是指占有人确信自己是合法占有,法律推定一切占有人都是善意的但容许对方以反证推翻,善意只需存在于占有开始即可有效地成立于取得时效制度中。2、取得时效中的合法原因或曰正当名义,通常指物件转移前的法律行为成立并合法生效以及有效法律事实存在。但罗马法上亦有自相矛盾的规定,对基于后来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转移占有、但占有人有可以原谅的轻微过错而自信其法律行为有效的情况,认定原因合法或不合法,并不统一。3、不可适用取得时效的标的物有:不能为私权标的或市民法所有权标的之物,除夫权、役权等外的无体物,嫁奁中的不动产,国库财产等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失窃物和以暴力占有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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