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大陆)也正在实施与一般市场经济既有共性又有自己个性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市场经济中竞争与合作也是我们法制工作者努力探讨的领域。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是市场经济机制力的基础。西方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步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来,自由竞争与反垄断立法便成为从政府到企业,从官员到学者(包括经济学家、法学家)高度关注的问题,都企图从中寻找一种保障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常规模式”。但是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危机,以及连续不断的局部战争和中小危机,使之成为斩不断理还乱的难题。原因何在,我们应该从中深刻反思和重新思考。
垄断法与产业政策,企业合并与规模经济,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即使就其一面看,如垄断经济、企业合并,也都存在着两面性。事物总是有利有弊的,难下绝对的定论。从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史和相应学派理论看,即不断地在变化着,越来越难以把握。学派有哈佛派的结构主义,芝加哥派的行为主义,还有新产业经济学派。企业合并的垄断标准也由最初的两三个到后来的包括国际竞争力这样一个带有经济霸权色彩在内的多个标准。早期的“本身违法”原则,几近“有罪推究”;后来的“合理原则”以及经济效率指标虽有了相当的弹性,但两者都给执法者以任意裁量的自由!个别国家实行“效果原则”,将自己国内的反垄断法及于国外,一派霸气,基于自己国家的民族的利益,实行双重标准,实际上是在适用着“经济实力即是权利”的原则。这些两面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地影响着各国的反垄断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借鉴时都无所适从。这也是我国(大陆)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原因。企图能有一个各国都遵循的可以具体操作适用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恐怕难以实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以来,经历了原始积累阶段,自由放任阶段,国家干预和反垄断阶段。已历经了二三百年,到了现在的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时代。我们也应该与时俱进,对以往的观念、理论、制度、措施,来一番清理整顿,总结反思!
一、市场经济的两条规律
一般文章都说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很少谈到市场经济还有一条规律,即合作规律,它事实上是存在着的,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甚至也是体现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规律。社会化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要求内部要管理,外部要协作。竞争能极大地调动社会个体的积极性,持续地激发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若没有市场主体的间的合作,市场经济也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下去的。两条规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反映竞争规律的竞争法律制度与反映合作规律的合作法律制度,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划一条绝对的鸿沟。我们在大力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立法的同时,也应该研究有关企业联合,区域协作,合同制度等反映合作规律的法律制度。而且不应仅从反垄断角度去研究它们,不可偏执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