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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世界商业报道 ( 日期:2007-03-03 13:40)

    作者:贾先群

(八)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和谐社会发展建设。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诱发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仇官心理,影响社会稳定,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

四、整治商业贿赂势在必行

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鉴于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顽固性,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运用经济、行政和刑法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治理,不仅在有关竞争法律、廉政法规中明令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违者给予经济、行政和纪律上的处罚,而且在刑事立法中规定贿赂犯罪,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一切贿赂罪;有的国家或地区不仅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人施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甚至直接规定刑法措施。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此外,德国还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更多种形式的贿赂罪。香港地区的反贿赂制度颇具特色,不仅于1971年颁发了《防止贿赂条例》等廉政法规,而且成立了直属港督拥有广泛权力的廉政公署。

我国在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纪律性规范,包括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等。尤其是近几年来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了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运用死刑严惩贪官的少数国家之一,体现了国家对惩治商业贿赂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

然而,尽管我国在惩治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法规实施时间还比较短,因而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是不可避免。这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也极为简单,而商业贿赂在实践中的形式多种多样,变化多端,所以在认定上有一定困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中的主要形式回扣、拥金、折扣等进行了细化阐述,但在实践中除了这三种外,其他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性贿赂(色情服务),以出国考察为名进行贿赂等均可构成商业贿赂,因此,笔者认为对商业贿赂的形式或手段予以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便利,更有利于禁止商业贿赂立法效力的发挥,以健全相关方面的立法,并加以完善。就国际经济贸易而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要求各国在市场运作上要与相关立法相适应,从商业贿赂的危害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禁止商业贿赂是势在必行,中国加入WTO以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搞跨的不仅仅是国内某一企业的经济,而是势必会给我国整个民族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在国际经济往来中难于立足,这是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所不愿看到的,因而这就要求经营者严格守法,与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斗争;国家相关职权部门,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严、从快地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民族经济在国际交往中充满生机,稳步增长。 biz.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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