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理人-商业报道[biz.icxo.com]消息:公司为研究生殷某办理了上海户口,视之为对职工的特殊待遇,殷某却在合同期满前辞职,为此公司要求殷某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取得上海户口不能视为公司的特殊待遇,殷某不必支付违约金。
殷某是外地某大学200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2004年2月,殷某与本市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了《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规定合同期为3年,公司负责为殷某办理上海户口,但约定如果殷某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等实际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即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
去年7月,殷某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认为为殷某办理上海户口是一项特殊待遇,因此向其索要违约金2.1万元。殷某拒绝支付违约金,表示《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没有指明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是特殊待遇,而且,应届毕业生能否得到上海户口,主要取决于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毕业生的自身条件,公司仅仅是办理手续。
法院认为,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能否办理上海市户籍,需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在这些基本条件中,除与符合条件的在沪企业、事业等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项外,其余条件均与毕业生本人知识结构、学历、毕业院校等情况有关,因此,毕业生能否取得上海市户籍,主要取决于本人素质和相关条件。据此,公司认为办理上海户口是特殊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招用、培训殷某或为殷某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约定3年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的相关内容,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悖,因此法院判决殷某不必支付违约金。据悉,公司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