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商标转让协议》中,曾有规定: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而在未备案的合同中,也有规定: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这都表示达能将取得批准或者备案的责任推给了娃哈哈方面,一旦日后出现商标转让不成功或者使用合同未能备案,甚至违规的情况,达能都可以说是娃哈哈之咎。”该律师进一步分析。
在他看来,双方在商标纠纷上选择的处理方式也将可能成为胜负的节点。如果选择在当地进行诉讼,因为国内有备案与否的规定,娃哈哈或许有优势;但是作为境外企业的达能,则很可能选择仲裁特别是境外仲裁的方式解决。这将更大程度增加达能的胜算,因为“境外仲裁不会管你备不备案,而是看哪份合同是双方真实含义的表现”,不过“目前看来,进行境外仲裁的可能性较大”。
目前,让所有法律人士都不敢轻下断言的情况是,阴阳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没有公开,展示出的一部分内容并不能说明问题。在这场喧闹的商标纠纷风波中,谁胜谁负,谜底仍待揭开。 biz.icx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