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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同工不同酬"将立法解决
世界商业报道 ( 日期:2007-07-18 14:39)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邓琳

  世界商业报道[biz.icxo.com]消息:我国企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望通过立法解决。昨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接受在线访问时透露,目前,劳动保障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并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

  近几年,我国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得工资两极分化也越来越大。如在编职工与合同工比例不合理,相同职称、同等能力的收入相差至少5倍,甚至有新毕业的本科生的收入比工作了5年甚至是10年的合同工还要多的现象。这种现象已经导致职工对于“同工同酬”的呼声愈加强烈。

  而按照我们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分配应该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规定是很明确具体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邱小平指出。

  但同时,企事业单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又确实存在,有专家认为,主要是企业内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不同,工资待遇也就不同。邱小平则表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产生原因非常复杂,既有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的遗留问题,也有现行工资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原则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也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钻现行法律空子,故意损害部分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但邱小平也表示,政府没有权利干预具体工资制定。从我国工资增长的机制上看,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邱小平很明确地表示,政府现在已经不能够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主要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引导、调节和监督。如果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违反了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监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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