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商业报道消息:“假药是省卫生厅统一招标的,同一规格药物的唯一中标药品,医院在采购药品上面没有自主权”、“从采购的整个过程来看,我们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和行业规范去做的”、“涉案药品是经过专家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经过多次认证,层层筛选才中标的”……
被告中,除了齐二药厂缺席外,其他三方——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在庭上一致喊冤,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
8月2日起,震惊全国的11起“齐二药”假药索赔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受害人及其家属起诉假药的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11宗案件高达2000余万元的索赔金面临谁来埋单的难题。
假药是否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2006年4月底,受害人陈发因为肝病到中山三院就诊。出于病情需要,4月底至5月上旬的12天时间里,中山三院共给他注射了24支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此治疗过程中,受害人的凝血酶、总胆红素的数量急剧上升,各种体征发生变化,出现肾衰竭、神志昏迷等症状并不断加重。院方在得知病变的不妥情况下,停用了该注射液。2006年7月18日,陈发因为肾衰竭而终告不治。
对于“亮菌甲素”是假药,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是,该假药与陈发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中山三院认为,陈发最初入院是因为病毒性肝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转化成重症形肝炎,最终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医院检测其体内转氨酶高达999个单位,是正常人的30倍,这是病人的肝功能衰竭的表现。究其死因,陈某在被送院治疗时“已患有重度病毒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炎,并发肝肾综合征,其死亡原因系其原发病恶化所致,而使用假药“亮菌甲素”并不是导致陈发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讨论意见书的结果显示:原告的死亡与假药的使用没有关系。同时,中山三院出具了一份陈发“死于肝功能衰竭”的专家鉴定报告作为佐证。然而,由于该报告没有任何印章,也没有公开专家们的身份职务等,遭到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极力驳斥。
原告方提供了陈发最终是死于注射假药后肾衰竭的病历证据,希望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证据优势原则来进行评析”。
药品检验出了问题谁负责
假亮菌甲素注射液是由齐二药厂生产,金蘅源公司采购,再由该公司销售给广东医保,广东医保参加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工作。
中山三院的辩护律师承认,原告的死亡与假药的使用是否有关系还要进一步调查。但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保证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而不在医疗机构。因此,“齐二药、金蘅源和广东医保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律师指出,“假亮菌甲素是省卫生厅统一招标的,同一规格药物的唯一中标药品,医院在采购药品上面没有自主权。中山三院在药品的使用和采购上都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她认为,医院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这是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以来第一例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严重假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