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商业报道 > 商业资源 > 商事法律  
 
中国商讯 国际商讯 商业内幕 消费真相 公司经营 公司消息 城市话题 商业评论 风险投资 商务政策 中外富豪 焦点人物 名人语录
 
在《世界商业报道》投放广告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清算责任大调整
世界商业报道 ( 日期:2007-08-06 17:00)

  来源:法制网   作者:吴晓锋

  世界商业报道[biz.icxo.com]消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的论证,最高院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完成,正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剑锋博士,参与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近日,围绕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记者对金剑锋进行了专访。

  债权人、股东、公司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记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金:我国《公司法》第18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对股东或者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如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推后居次于外部债权清偿。我国《公司法》承认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因此,没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记者: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应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

  金: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适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特别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法律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作为非诉案件,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应视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宜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该申请”,而非起诉。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记者: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金:进入清算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由清算义务人选任清算人,并由清算人接替原公司法人机关执行清算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因此,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也可称为清算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人,也可称为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我们认为,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公司。

  清算组织将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记者: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还存在吗?此时公司具有什么法律地位?

  金:公司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清算。因此,其权利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围内,而不得从事清算目的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围而继续从事经营业务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清算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随公司解散而消灭,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为同一法人。 biz.icxo.com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新闻 [每日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新公司法确立的“司法解散”制度
 《食品馅料》国家标准将年内出台
 2007年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重启
 《期货法》草案起草工作正在进行时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过低将成为历史
 工资分配"同工不同酬"将立法解决
 四川:骑车不挂车号牌当心遭罚款
 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海关总署:坚决杜绝”八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