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进口限制类商品, 1853个是新增的出口限制类商品(具体商品目录请查阅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一、本次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区域特点明显的加工贸易发展布局,实行区域间差别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二、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三、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无论是否获得外贸权,该类企业均可继续承接委托加工业务。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限制。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日期为8月23日。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免征台账保证金。世界商业报道[biz.icxo.com]执行日期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合同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企业可按补税内销、手册结转、退运出境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核销手续。同时,公告对合同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申请对限制类商品品名、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
五、东部地区具体指: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省。其他的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