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商业报道消息:这些年来,“区域发展战略”越来越时兴,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还有现在热门的“中部崛起”等等,其用意是通过调动国家资源来重点发展某些区域,这些用意当然是好的。可是,既使抛开这种“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在战略区域里的中国公民的不公平这一点不管,仅从其做法上看也值得进一步思考。以往的“区域发展战略”意味着“由银行贷款几百亿、几千亿做几个大的标志性项目”,这些大项目当然能增加几千甚至几万人的就业,通过辐射效应让数量更多的人增加收入。但,无论如何,这种项目不能影响到千百万个在县城和乡下生活的老百姓,他们很难从几个大项目中得到有真正意义的辐射效应。相比之下,如果通过放开民间金融并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那样不仅能让各地像浙江那样调动好社会自有的资源,而且能够为更广泛的老百姓家庭提供更好的致富机会。
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能放开民间金融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观念问题,来自于以往对至少有两千年历史的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比如,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
因此,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有责任从一个更理性的角度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高利贷会形成?对此,一个不假思索的回答可能是“放高利贷的人不道德”,这当然也是一种回答,事实或许也如此。—— 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答案上。第二,为了解决高利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什么?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我们的做法是禁止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把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下面我们先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什么是“高利贷”?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是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联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否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我所看到的第二种定义是:历史学家方行在他发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对高利贷定义有这样一种解释,就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这种定义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资收益很高,比如30%,那么借贷利率即使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们对股票市场比较熟悉,就会知道这种定义方法相当于把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判断“资本回报率多少算合适”的参照点,但从股市投资讨论中我们知道,股票的实际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别可以非常大,两者可以背离很多。因此,虽然这种定义比第一种以20%的数字定义的“高利贷”要好一些,但仍然有其缺点。如果只以同期同地的土地收益作为利率的参照系数,那就没有把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交易风险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包括在内。此外,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具有真实风险。投资所固有的真实风险和交易风险要求放贷者应该得到超过土地收益的借贷利率。 所以,更好的定义不仅要考虑到生产性资本或者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还应该包括借贷市场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以及不同的投资品种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差异。当我们界定借贷的合理利率时,不能以诸如20%的个人愿望作为标准,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和债务交易契约的执行风险。特别是在中国目前以及以前的执法水平低下,产权和契约保护还不可靠的社会环境下,投资者因交易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使得合理的利率水平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