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磨一剑,现在到了出鞘的时候。
“令外资最为敏感的‘跨境并购要过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被纳入到了‘国家大法’的框架范围内。”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吕立山这样评价《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
实际上,由于《反垄断法》对国内巨头的实际垄断行为几乎无所染指,人们已经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外资并购的进与退上。
《反垄断法》的特殊使命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资纷纷放弃了在华投资设立工厂的单一方式,转而将跨国并购、收购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
与投资设厂需要多年经营才能拿走收益不同的是,跨境并购通过撬动资本杠杆,在短时间内就可轻松获利,不仅如此,这种进入方式灵活、隐蔽,不易被关注,正在赢得更多外商的青睐。
“我们认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府高层开始加强了(事实上也需要加强)对跨境并购的监管。”吕立山评价说。
在此之前,对于跨境并购的规定,虽然商务部有“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生效),证监会有“2006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但都属于部门规章,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这些法规的法律地位和它们在现实中扮演的角色似乎也很匹配。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提交审查的近200份合并审查的申请,几乎都获得了通过。除凯雷徐工并购案之外,鲜见政府部门采取行动阻止某项收购。
“《反垄断法》显然是有备而来,我们的客户担心一些项目的进展会受此影响。”一家外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说。
曾代理投资方,为美国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华进行风险投资和私人股权类投资提供服务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麦安吉律师也对记者说:“这一领域的业务十分繁忙而且发展迅速,我们对于未来保持十分乐观的态度。但是跨境交易的困难性和监管框架的复杂性正在不断增强。”
“尽管‘10号令’颁布后,商务部官员已公开表态,‘不会轻易启动’国家经济安全标准审查,但《反垄断法》通过之后,审查的执法机构显然已不再是商务部,这种表态会不会也就成为明日黄花?” 一家外资企业代表对此忧心忡忡。
美迈斯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布内森博士则对记者表示,“在美国,涉及跨境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一般指军事战略层面,我担心中国因强调经济安全审查把国家安全的定义扩大化、广泛化了。”
布内森曾多次代表外资企业给《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提供意见与建议,他说“这样做的危险,是使《反垄断法》变成一国的产业保护法,而忽略了《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