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是管理而是服务
早报:说到物业管理,我们在采访中接触过一些案例,多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很多业主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来抵制,这一现象在《物权法》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傅鼎生: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业主不缴物业费的行为,不排除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权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如果认为物业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是采用拒交物业费这种不理智的做法。
不过,《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叫法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只相差两个字,但代表一种观念的改变,即业主是东家、物业服务公司是保姆。现在,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还把自己定位成管理的角色,那就错了。
业主:可起诉“侵权业委会”
早报:《物权法》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决议有新的规定吗?
傅鼎生:相比《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如果业委会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损害了个别业主的利益,个别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决议。
在决议过程中,《物权法》采纳了“双轨制”,决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样规定保护了小业主的利益。
不过,也正由于采纳“双轨制”,客观上降低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在作出决议的效率,一个决议可能在长时间内很难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