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竟然被莫名其妙地转让了,像货物一样。”小胡的发现让同事们愤慨。他们说,DHL公司和他们签署不当合同后,就一再欺骗他们,使他们感觉到没有保障。
在小胡等人看来,DHL是一家跨国大公司,在这里工作无论是社会福利、工作待遇都应该有保障,但事实却相反。
因为担心失去工作,小胡等人一边工作,一边向劳动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记者多次联系DHL公司的查经理,希望就员工投诉的非法合同、无故解聘、被一起“甩卖”等问题得到答复,他一再表示,对于DHL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已经请示DHL香港公司法律部,由法律部给员工答复;对于记者的采访,DHL公司答复:不要接受记者采访。
说法
律师:借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深圳万乘律师事务所何波接受记者采访说,DHL公司在实质上与小胡等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借用另一个公司名义与小胡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何波说,现行劳动法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旨在使劳动者的权利通过固定的书面文字予以确立,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等情况。
何波认为,DHL公司是为了逃避应尽的企业责任、社会责任而借用他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不仅违法,还是企业对社会的不诚信。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林武律师分析,DHL公司解聘员工就是要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第三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何波解释说,从劳动合同法看来,这30名员工并不符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辞职条件。
DHL香港:没有做非法的事情
小胡告诉记者,DHL公司香港方面派人来和他们洽谈了,不仅认可他们是DHL公司的员工,也已经同意和他们签署解聘合同,11月23日,他们已经与DHL公司签署了辞职协议,DHL也表示愿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补偿。在2007年12月前结束劳动合同,并赔付补偿款项。
biz.icx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