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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董事会的制约,国企传统的“一把手”文化可能带来的损失将难以衡量。
国资工作的生命线
“最大的结论是,董事会改革的方向符合新《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国企改善治理结构的要求,符合国企改革的大方向。”采访中,安林反复强调这一调研结果。
一段时间以来,《国企》接触的诸多学者和央企人士都对董事会试点改革表达了一些共识:这一改革有利于国资委进一步明晰自身的定位;央企不是国资委这个出资人的“所属企业”,国资委必须通过董事会这个中介来落实出资人身份;如果靠国资委直接去“管”央企,是无论如何也“管”不过来的;通过董事会这一“委托代理”,国资委、董事会、企业管理层等各个角色各归其位,关系理顺,权责明晰,事情就好做了。否则的话,所有的央企都把自己的重大决策拿到国资委的相应职能部门审批,而国资委不可能对所有央企的大事小情了如指掌。如果将来出了问题,责任难断。
国资委希望,同时各界也期待,在董事会试点改革推行到一定阶段时,包括企业重大决策、公开招聘企业高管、与企业经营层“一把手”签订业绩责任书等事宜,就都无须国资委,而是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安排和决定。那样的话,国资委自身的工作也将更加高效和顺畅。世界经理人商业频道[http://biz.icxo.com]
“董事会应当是股东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体现股东意志的制度依托,是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的最终体现,是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制度基础。因此,应当说,央企董事会改革,无论是从改善国资委的监管方式,还是从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来看,都是非常重要的。” 2005年试点改革之初,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的这一评价,近乎成为本刊此轮采访中各界人士的标准答案。
郑海航教授关注国企改革多年。谈到此次试点改革的价值,他把历史景深拉到了30年前,并给出了三段分期:
一是1978年到1992年,这是国企改革的浅层次探索期,是在没有打破原有体制的前提下对政企权利的调整。
二是从提出搞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十六大,作为改革的重要突破期,国企从工厂制到公司制到股份制,探索逐步深入。
三是从十六大提出新的国资管理体制,进入宏观突破期。实行外部董事制度正是在第三个时期内的一项实质性突破,是对新的国资管理体制安排的重要落实和实践。
“这是一次方向非常正确的中国式创新。”郑海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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