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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在郑海航《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研究》课题的开题会上,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刘东生指出:就监事会来讲,国务院从1998年实行的稽查特派员制度是非常有效的;之后实施的外派监事会制度在中国国情下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董事会的建设而言,外部董事没有自己的利益,能够按照出资人的利益办事。
国资委之所以委托郑海航研究这一课题,显然不是要废止监事会,而是为监事会与董事会更好地并存、更有效地协调工作寻求解决之道。
2007年12月14日,就是国资委对该课题进行评审的第二天,郑海航教授向《国企》讲述了他对这一问题的调研结论:
目前有外部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制度,和此前就实施的外派监事制度,两者的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是平等的,都是股东派来的。如果说有所不同,那就是前者更多是在决策,后者更多是在监督。当然,决策中也有监督,但董事会的监督主要是对执行层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对董事会和执行层的全面监督。
这其中,最明显的职能交叉是审计。不过,董事会主要是围绕决策进行审计,监事会主要侧重于行为监督和财务监督。解决这个问题,郑海航课题组的建议是,两者沟通后共同委托中介公司实施审计,审计结果双方共享。
郑海航课题组调研了宝钢、新兴铸管、铁通、诚通等多家央企,“和董事长分别有2到5个小时的谈话,还同3个央企的监事会主席各谈了半天,此外还有各家的外部董事。谈得很透明,很坦诚”。他们的结论是: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企业内部利益群力量比较强的背景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会制度非有不可,而且外派监事制度大有可为。世界经理人商业频道[http://biz.icxo.com]
有人提出,美国的公司治理也没有监事会,我们是否也该取消?郑海航课题组认为,外派监事制度不但不能取消,还应该加强。因为30年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果,也形成了强大的国企内部人控制力,长期以来缺乏有效抗衡。对此必须从外部构建足以与之抗衡的“抗衡力”。由于外部董事一年只到公司几天,职责是以决策为主,仅靠外部董事,监督很难到位,而外派监事的这个抗衡力量还是很强大的。最重要的是,外派监事规格高,经济上完全独立,人员也是三年一换,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
监事会的另一个身份难题,属于法理范围。
2004年的国资委《通知》提出,在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上,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但就是这两个如今同时有效的法律文本,描述的其实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事会”。在这两个法律文本中,对各自“监事会”的工作费用来源也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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