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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现行监事会,是1998年的稽查特派员制度演化过来的。2000年3月15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这就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的是政府监督职能。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新《公司法》意义上的国企监事会,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无须国家拨款。
这样,就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监事会均为合法”的现象。
单就传统意义上外派监事的工作费用报销问题,郑海航课题组建议,将来可以由公司把监事的工作费用交给国资委的监事会办公室,而不是像现在一样由财政部进行报销。
外部关注二:
为股权多元化打基础
如何处理董事会改革与股权多元化的关系?早在2005年,董事会试点改革推行之初,社会各界就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此次改革可能标志着央企改革的重大转型,不排除对推行多年的股份制改革进行调整。
“我觉得不是。当初我们给国资委建议搞董事会试点的时候,就感觉董事会试点是为多元化做制度上和人才上的准备。”诚通董事长马正武早就摆正了两者的关系,“先按照董事会运作,熟悉这套游戏规则,将来再规范就比较容易。为什么早期上市公司会出现很多问题?就因为都是简单的改制上市。”
他认为,股权多元化不意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只是说前者为后者打下一个基础,不能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搞董事会试点是倒退了,是不搞多元化了,不是那样。
“必须明确,董事会试点改革是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来加快推进股份制等各项改革,也就是说,是大战略下的一项子战略。”这话钱卫清在2005年已经说了。
很多对董事会试点持有异议的人,忽略了最简单的澄清渠道。2006年国资委《通知》中,关于试点目的的第一条就明确表示:对于可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促进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和重组步伐,并为多元股东结构公司董事会的组建和运转奠定基础。
显然,国资委从一开始就没有否定多元化改革,而是为其留出了空间。《通知》甚至具体指出:对拟股权多元化的试点企业,选聘董事要为建立多元股东结构的公司董事会创造条件。集团公司主业资产若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注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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