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组织企业到福安公司招工
昨天晚上,长安镇宣传办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裁员情况说明。说明中注明该公司此次裁员及精简人员总数为3395人,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611人、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1182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1602人(该批员工属于精简人员,不属于裁员的法定范畴),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世界经理人商业频道[http://biz.icxo.com]
另据长安镇宣传办负责人介绍,该事发生后,该镇领导非常重视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裁员及精简人员计划,并成立了福安公司裁员及精简人员工作协调处理小组,由该镇主要领导牵头,劳动分局、社保分局、外经办、信访办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前往福安公司厂内多次召开协商会议,要求福安公司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裁员及精简人员的程序进行,确保裁员及精简人员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给予经济补偿的基础上,考虑适当增加其他补助,尽最大努力去减少因裁员对员工造成的影响。此外,该镇劳动部门将组织一些工作待遇良好的公司、企业到福安公司进行招工,帮助员工及时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社保分局将安排专门的工作小组进驻福安公司,为员工办理退保手续。
律师说法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郭建华律师表示,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属于经济性裁员。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biz.icx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