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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决定在顺德法院打一场过户官司,要求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自己。后来,黄老太的女儿在上海将弟弟告上法庭,张先生于是撤销了在顺德的诉讼,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上海的诉讼。
女儿质疑遗嘱
4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案件。
法庭上,张先生的律师出具了一些证据,包括黄老太生前拍摄的一张光盘、一份遗嘱以及一份赠与协议。黄先生的律师表示,房子留给张先生是黄老太的遗愿。但黄老太的女儿却不认可,称自己并不知道有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对于张先生出具的遗嘱,黄老太的女儿也提出质疑。她认为,在遗嘱上签字的见证人均与张某有利害关系,且称不知道母亲订立该遗嘱时的精神状况,以及张先生自称资助母亲治病没有证据。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争论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老太赠房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王志峰律师分析说,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黄老太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张先生,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但在本遗产纠纷中,“遗嘱是否有效”成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王志峰说,首先,通过遗嘱赠与处理自己的财产是黄老太的个人权利,黄老太的女儿是否知情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其次,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正常与否的确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但黄老太的女儿仅以不知情而质疑,不会被法院支持。黄老太的女儿如认为母亲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不正常,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另外,遗嘱赠与是黄老太的单方、单务民事行为,张先生是如何帮助其母亲的问题也不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
第三,如果该遗嘱是由黄老太自己书写,不需要经他人见证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遗嘱是由他人代书,则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我国法律有界定。
同时,对于受遗赠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biz.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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